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3)
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各投资方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应提交审批部门审批后的公司章程。
3. 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4.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 住所使用文件。房屋使用证明(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及房屋产权证明。合同真实有效,地址与产权证一致,且需在有效期内。
6.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8.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仅限于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企业提供)。
注:
1. 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规范。
2. 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 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4. 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外资负面清单2021版本: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12/28/content_5664886.htm